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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严格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11-21    来源:安丘市源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备受媒体关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生态脆弱,结构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气质量保护任务重于全国,环保压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将成为我省最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同时,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其他两部法规,分别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同时对完成二审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了介绍。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划定禁煤区范围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于1996年,2007年进行过修订。20多年来,该条例为我省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介绍说,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同时,《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条例》还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范围。”同时明确,“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确保城市居民供电、供暖等民生需求。

此外,《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

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应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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